一、增值税减税政策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3-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从2019年4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一是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二是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三是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四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五是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
二、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
从2019年1月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
一是从2018年10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是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三是从2019年1月1日起住房租金(我市按照1100元每月扣除)、赡养老人(按照每月共计2000元的定额扣除)、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照当年一次性36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医保报销后超过1.5万元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六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六税两费” 减税政策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支持改善民生和三大攻坚战减税政策
(一)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从今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三)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