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财行〔2018〕305号)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9〕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益阳市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益阳市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税地税合并后的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及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合并后的益阳市各级税务部门(不含省直管县(市),下同)。
第三条 按照《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中央财政保障人员经费中国家统一制定标准的工资项目和相关计提缴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履行税收征管职责所需项目支出;地方财政保障人员经费中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属地标准的工资项目和相关计提缴费,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交办工作所需项目支出和其他必要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市及以下税务部门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分级保障。
第五条 市级保障范围包括
(一)市级税务部门人员经费
1、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属地标准的工资项目,如:规范性津补贴、奖励性补贴、改革性补贴等其他人员经费。
2、上述工资项目涉及的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单位按规定缴存部分;
3、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地方标准的丧葬费、遗属补助等其他人员经费。
(二)市级项目支出
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以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六条 市辖区保障范围包括:
(一)同级税务部门人员经费
1、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属地标准的工资项目,如:规范性津补贴、乡镇工作补贴、奖励性补贴、改革性补贴等其他人员经费。
2、上述工资项目涉及的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单位按规定缴存部分;
3、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地方标准的丧葬费、遗属补助等其他人员经费。
(二)同级税务部门项目支出
同级党委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以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按照各级财政保障范围、部门职责分工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