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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预计数的通知》(财科教〔2017〕167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单位2018普通高中资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计数万元(详见附件):其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万元,请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50204高中教育”,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902 助学金”,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30308 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万元,请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50204高中教育”,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502 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待 2018 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照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 20%(我省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国贫县、省贫县、民族县所属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30%,省本级及其余市县所属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约 15%核定资助面)。根据《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2017〕461 号)精神,2018 年起,对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按照最高档次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现阶段为3000元/学年。
二、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关于2016年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执行,即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免费标准免费。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和《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湘财教〔2016〕66号)明确的资金分担办法,足额落实由市县承担的资金,及时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所属学校。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各地要根据本地免学杂费资金实际需要,按要求及时、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免学杂费政策落实到位。待中央确定我省全年资金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资金清算。
四、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组织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比对工作,做好2018年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发生,指导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附件:提前下达2018年普通高中资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计数分配表
提前下达2018年普通高中资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计数分配表(益阳市).xls
提前下达2018年普通高中资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计数分配表.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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