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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预算完整性,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 2017 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助学)预算的通知》(财教〔 2016 〕 327 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 2010 〕 75 号), 经研究, 现提前下达你单位 2017 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万元(详见附件)。该项指标待 2017 年预算年度开始后, 按程序拨付使用, 相应列入 2017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 2050204 高中教育 ” , 支出经济科目“ 30308 助学金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 20% 。 实际执行中,考虑到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更高的实际情况, 我省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国贫县、 省贫县、 民族县所属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 30% ,省本级及其余市县所属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约15% 核定资助面。
二、 此次安排资金为提前下达资金, 待 2017 年预算确定后,将再次核定各地相关转移支付预算, 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湘财教〔 2010 〕 75 号文件明确的资金分担办法,足额落实由市县承担的资金,及时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所属学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三、 各地教育部门应督促有关普通高中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做好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等各项工作。
四、 各地财政、 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 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 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