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好的《益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财政局 中共益阳市委宣传部
2021年11月24日
益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创新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全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按照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遵循规划优先、项目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按项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确定补助额度。
(二)奖励。对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传承、推广、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的成长型优秀文化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支持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三)会同市委宣传部研究制定年度支持重点,并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年度预算,研究支持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下达专项资金;
(四)会同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论证和定期评估工作;
(二)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
(三)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以及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直有关单位和区县(市)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市直有关单位、区县(市)党委宣传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申报项目的筛选、推荐等工作,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督促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监控等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推荐等工作,并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党委宣传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加快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文化+”行动计划。推动文化与科技、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体育旅游、竞技表演、旅游演艺、数字内容、互联网信息等新业态和新增长点,支持以内容生产为主的原创作品的生产和设计,以及文创设计的成果转化。
(三)奖励。对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传承、推广、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的成长型优秀文化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四)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等予以支持,对重大文化交流推介活动予以支持。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支持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以及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宣传文化工作的重点任务,印发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等,并将申报通知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从事行业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项目已经立项或启动;
(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预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或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并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逐级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对市委市政府批准或者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申报。
(二)推荐。市属文化项目由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委宣传部推荐。区县(市)文化项目由区县(市)委宣传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推荐。
(三)审核。市委宣传部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对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审批及公示。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宣传文化工作重点、专项资金规模等,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建议方案。对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的拟支持项目,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八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组织实施。同时,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上年项目结转资金可以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一经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任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按原渠道上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以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注重利用财审联动机制成果,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以绩效结果为导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后要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益阳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益财教〔2017〕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