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监督办法
益财党组〔2019〕8号
发布时间:2020-09-07 11:20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机关纪委 浏览次数: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益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益阳市财政局党组

                                                       2019年4月25

 

 

 益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监督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益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强化全体工作人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监督工作机制,为我市财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监督工作坚持以统一领导、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关心爱护、预防为主;依法办事、严格要求的原则。

一、监督主体

局党组统一组织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工作,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科、办公室具体组织监督工作实施。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协同市财政局党组组织实施监督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督对象

监督对象为益阳市财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三、监督内容

(一)监督检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情况;

(五)监督检查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等作风建设规定及抵制“四风”、“陋习”问题情况;

(六)监督检查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等“中梗阻”问题情况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情况;

(七)监督检查履职尽责、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党组决定、工作安排和遵守市财政局机关管理制度的情况;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及省财政厅交办的监督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方式

(一)明察暗访和作风检查

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人事科、办公室等相关科室(单位)对全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遵纪守法守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整改。

机关纪委牵头组织进行作风建设检查,通过听取市直有关单位、区县(市)财政局、服务对象、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查看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形成作风建设检查报告,向局党组报告情况,把作风建设检查结果作为财政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加强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的监管,督促机关人员规范“八小时”之外的行为,克服管理软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全局干职工要牢固树立优良家风,传承良好家训,践行家庭美德。

(二)办理信访举报     

在益阳市财政局网站设立“局长信箱”和“廉政投诉信箱”,在局机关传达室门口设立“廉政举报信箱”,在纪检监察组设立廉政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6102202,接待和受理对全局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收到对我局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后,由局党组和纪检监察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局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其他市管干部,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单位)负责人,科室(单位)负责人与本科室(单位)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日常廉政谈话。

根据工作需要,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随时与有关人员开展提醒谈话。

发现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在遵守党的纪律、作风建设规定、依法履行财政职责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局党组、纪检监察组或机关纪委及时与相关人员开展谈话提醒。

(四)函询

建立函询制度。针对信访举报和其他途径反映工作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组织纪律、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局党组或纪检监察组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工作人员进行函询。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按期回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诫勉或诫勉谈话

建立诫勉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诫勉谈话由局党组或纪检监察组按照诫勉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问责

建立问责制度。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形予以问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现需要问责的情形后,局党组和纪检监察组要按照国家问责实施办法的规定,启动问责程序,根据具体情形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等次的问责处理。

(七)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

除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外,发现我局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及时组织召开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针对自身和其他党员在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政勤政、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有关问题负责地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局党组和纪检监察组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作出恰当处理。

市管干部违法违纪和其他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较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或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配合上级机关调查处理。

五、其他相关的监督制度

(一)个人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实行婚礼、丧事及其他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婚礼、丧事等应按规定向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报告(填报相关表格,式样见附件);家庭发生变化应向人事科报告(报告方式自定);科室(单位)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不能擅自决定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及时掌握了解本科室(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思想状况,对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对于拒不填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局党组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述职述廉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副科级实职以上干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开展述职述廉,就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及意识形态等情况进行书面述职,根据局党组的安排,也可以召开全局工作人员大会向会议述职。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党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doc

2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操办婚礼、丧事事后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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