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财企〔2024〕195号
发布时间:2024-06-17 16:27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企业科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益阳市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附件

益阳市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预算管理法规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照《益阳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益财企〔2022〕187号)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建立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公示,负责组织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并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的原则。除涉密事项外,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和应急、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和应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1、安全生产(含公共区域生产安全,下同)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及运维,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储备及运维等。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管理部门直管行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历史遗留的无主、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项目。

3、灾害事故调查及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包括应急救援权责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调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监测及预警体系建设。

4、跨区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救援救灾补助。包括应急救援队伍调用费;征用、租用、购置救援装备及物资;事故遇难人员善后费、伤员医疗救治费;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等其他必需的合理开支。原则上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事故单位承担或垫付。如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事故责任单位,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垫付,再申请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5、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专家支撑、安全技术指导服务、考试体系建设。

6、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检测检验体系建设。

7、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科研、示范与推广。

8、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包括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

9、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包括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创建、全市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奖励、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基层(乡镇)应急能力建设等。

10、全市统一规划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工程。

11、推动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事业发展形势稳定好转的其他工作(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防汛抗旱救助、抚慰遇难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具体参照《益阳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根据项目特点,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及分配使用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及绩效目标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编制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预算草案依程序报批。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执行:

安全生产和应急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额度和有关实际情况等,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项目实施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相关政策依据、项目概况等资料,提出资金申请并制定具体使用方案,以正式文件报主管部门初审后,再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拟安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公示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为:

(一)承担安全生产监管与应急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

(三)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专家支撑、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四)承担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推广的市内注册的单位;

(五)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单位;

(六)跨区域重特大安全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相关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及时安排拨付资金。特殊事项按下列原则执行: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事故处理等特殊事项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在收到资金文后第一时间拨付。

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可以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管理。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结转结余超过1年以上的项目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市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配合做好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将加强结果运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评价问题进行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视情况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资金合规使用,项目按时推进。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http://www.yiyang.gov.cn/czj/5787/34720/content_1954457.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