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1 16:54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15〕9号)(以下简称《基准》)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客观、适当,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得《基准》亟需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我们对《基准》进行了修订,一并起草了《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修订背景、要求

(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2021年7月26日湖南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梳理明确免罚轻罚事项,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了明确要求。

(二)适应上位法修订的需要

《基准》实施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多部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因部分法律法规失效及部分职能调整,从而产生了现行《基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等进行了明确,也需要对《基准》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依法严格公正执法的需要

现行《基准》部分条款较为概括,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需要修订《基准》以增强基准科学性和操作性,更适应于执法实践。

二、修订依据及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包含《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两个文件。《实施办法》为文本形式,规定了裁量的基本原则、实施要求及减轻、从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适用规则,以及行使裁量权的程序及监督等原则性、一般性规定。《基准》为表格形式,对应我厅行政处罚职权,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具体适用情形,由轻到重细化违法情节,详细明确每一违法程度的具体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两个文件配套使用。

(一)《实施办法》起草的依据及主要内容

1、《实施办法》起草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

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法〔2021〕12号)

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2、《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

①明确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原则。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综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②明确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和适用。明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先依照《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界定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及违法程度;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实施办法》,考虑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③明确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及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明确“不予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确“从轻或减轻的情形”的情形。并结合《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主动供述”“立功”进行了明确,并明确当事人有免罚轻罚规定的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适用免罚轻罚规定。同时,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明确了从重处罚情形。

④明确了裁量权保障和监督制度。明确行使裁量权应充分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对适用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导致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财政部门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不予或者变通适用,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

(二)《基准》修订的依据及主要内容

1、《基准》修订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④《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⑦《企业财务通则》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⑪《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⑫《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⑬《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⑭《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⑯《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⑲《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基准》的主要内容

《基准》为表格文件,根据财政处罚的领域和对象,分为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22项)、政府采购类(77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类(37项)、资产评估类(33项)、财务会计类(33项)五个附表,便于工作人员查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之规定,每个附表由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等五栏内容构成。主要内容如下:

①违法行为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处罚依据,对财政违法行为种类进行列举。以法律、法规、规章条文顺序编制,并对每一个法条中不同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

②法律依据栏,列明处罚相应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都有规定的,处罚依据进行了合并。

③裁量阶次栏,明确首违不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其中免于处罚6项,首违不罚38项。

④适用情形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⑤裁量标准栏,裁量标准主要沿袭2015年版基准种类和幅度,对部分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微调。

三、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我厅从2020年开始,由税政法规处牵头推进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2020年10月份起草完成初稿,经厅内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2月10日在厅门户网、湖南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书面征求意见,并由相关协会在协会官网上转发了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意见征集期内共收集1条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本着科学严谨、谦虚谨慎的态度,对原则性问题遵照上位法规和文件办理,对合理化建议尽可能吸纳转化,在此基础上形成文件送审稿。我厅于2022年12月将文件送审稿送至省司法厅征求意见,对省司法厅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全部采纳,最终形成文件。

政策文件:http://www.yiyang.gov.cn/czj/5787/5788/content_1886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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