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效缓解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益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7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29316299@qq.com
2.电话:0737-6102298
3.邮递信件:益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附件:《益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益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益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财政引导、银企自愿、市场运作、风险自担”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运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模式,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信用环境,更好地服务和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完全遵循市场化规则。
(二)银企自愿。中标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
(三)多方配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金融机构等多方主体,各方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确保各环环相扣顺畅运行。
(四)稳步推进。首先选用长沙银行益阳分行开展试点工作,待全流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建立后向有意愿的其他金融机构稳步推广。先行开展政府采购线下合同融资,为实现全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打好基础。
(五)严控风险。各方要牢固树立法纪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三、适用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大小,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益阳分网”中标公示结束并取得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二)本方案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三)本方案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获得我市政府采购合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四)本方案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驻益银行机构及其在湖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驻益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向市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机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贷款利率等融资优惠措施等。
四、职责分工
(一)益阳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政策指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和服务,但不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采购人
采购人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合同信息、按照合同要求履约验收。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组织采购资金及时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及时回收。
(四)金融机构
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贷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信贷产品要素,包括准入条件、融资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方式、操作流程、审批时效等。
(五)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作为融资贷款的主体,应诚实守信,确保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材料真实有效。应按金融机构对融资回款账户管理的要求,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账户与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融资回款账户保持一致。应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期归还金融机构贷款。
五、融资基本流程
(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取得中标成交合同后,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资料审查。金融机构根据融资申请及中标成交合同详情等资料,对供应商进行贷前评审,决定是否提供融资贷款。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账号开户银行与相应金融机构一致的,其账号即为融资合同收款账户,不一致的,供应商需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账号,并与采购人签订《账户变更确认函》,开设的账号为融资合同收款账户,将《账户变更确认函》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国库支付部门备案。
(三)签订贷款协议。金融机构收到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贷款告知函》,确认合同真实性,确定账户无误后与供应商签订贷款合同。
(四)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五)按期还款。供应商获得贷款后应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账户向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报送支付申请(支付账号须是融资合同收款账户)。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融资合同收款账户。
六、相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参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市财政局积极做好政策、信息的整合和衔接,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门团队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且申报资料齐备有效的供应商,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各金融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利率应实施优惠利率政策,原则上应低于本行同期同档次加权平均利率,不得再另收取相关管理咨询费用或设置附加条件。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四)采购人应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在采购资金支付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贷款金融机构指定的融资收款账号,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收回。
(五)供应商应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只能向一家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市财政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采购人应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管理,督促中标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中标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采购人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或不按合同约定融资收款账户支付合同款项。因采购人原因导致采购资金未能按时支付,由财政局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其拨付款项到指定账户;因供应商原因导致资金未能按时支付,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贷款到期时由供应商自行筹措资金偿还贷款,采购合同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将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未按时完成不能拨付款项的,由采购单位、供应商、贷款金融机构三方协商处理。
八、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