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1 16:14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财政监督科 浏览次数:

 

当事人:益阳市市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卜敏

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555号

一、财政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益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财政监督计划的通知》(益财监[2021])81号)、《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的通知》(益财监函[2021]218号)、《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场服务中心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益财监函[2021]22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检查组于2021年8月25日至9月1日,对益阳市市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开展了2020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检查、2020年部门决算核查以及2020年应对新冠疫情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二、查明的问题

私自印制和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中心私自印制“益阳市市场服务中心收款收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套印“益阳市市场服务中心票据专用章”。自2003年起使用并代收承租户水电费至今,至今年93月止,结存自制票据427本(每本25份)。

2020年中心水电费代收情况:收取电费661963.70元、水费107001元;上交电费465797.41元、水费94694.80元。收支差异:电费196166.30元、水费12306.20元。电费差异部分用于各市场变压器损耗、市场内电线损耗、表损以及公用设施等用电损耗;水费差异部分用于市场内冲洗公共厕所、地面冲洗、消防补水等。

上述行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之规定。

    三、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已于202110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二条、(八)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将整改情况于决定书送达之日后30日内书面上报我局。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财政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有权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益阳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联系电话:0737-6102378

   址:益阳市梓山西路88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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