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现将益阳市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报送材料
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1、须使用本单位红色函头纸;
2、抬头写益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3、报告应载明本单位成立时间、单位性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主要业务范围、主要收入来源及支出方向等信息,对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自评满足全部条件。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五)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六)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内容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严格按要求详细说明。
(七)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内容应包括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明细表(需列明全年发生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若有)辅证。如审计报告中有此项披露,应注意与审计报告披露信息保持一致。
(八)成文的薪酬制度规定
(九)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声明
(十二)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置声明、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
提交的材料和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制作“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封面,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各一份。
四、时间安排
(一)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分两批次办理,上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31日,下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文公告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上半年公布时间为6月底前,下半年公布时间为12月底前。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自认定当年度起算,有效期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办理流程
市级层面办理流程如下: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非营利组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凡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经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各一份。
(三)凡申请材料齐全、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四)申请受理后,财政部门联合税务部门会商审核意见。财税部门共同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将初审结果反馈至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单位初审结果。
(五)集中批次公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财税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联合发文公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及免税年限。
六、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七、其他事项
(一)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