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制度更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屏障。近期,应急管理部门在矿山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审查同意便擅自施工的严重违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更暴露出企业法律意识与安全责任意识的双重缺失,致使安全风险剧增,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21日,安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化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矿区建筑用砂岩矿现场有建设迹象(修建了卸矿平台到矿山的运输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涉嫌未批先建。安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取得批复后方可建设,并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适用:
经调查,安化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擅自扩建运输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规定,给予安化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安化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认识不足,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增加了安全风险系数,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和安全意识极度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本案的查处,及时消除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警示教育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法治提示:
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2、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杜绝责任悬空。
3、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矿山非法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0737-290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