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一):无证经营危爆品,心存侥幸不可取——陈某等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25-02-19 09:30 作者: 来源: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浏览次数:236 字体:【大】 【中】 【小】

 

  2024 年1月10日晚,沅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在沅江市三眼塘镇某超市后面的仓库有人无证经营烟花爆竹。随即,沅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迅速控制现场并联系了沅江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清查,发现嫌疑人陈某所经营的超市没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仓库发现烟花爆竹数量共640件。经查明,陈某的烟花爆竹产品来源于益阳市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者为刘某;通过沅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的侦查,发现刘某所经营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也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2024年1月11日,沅江市公安局对陈某、刘某等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人李某、莫某在明知本人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仍驾驶湘 HXXXXX 厢式货车多次从益阳市运输烟花爆竹送往陈某所经营的沅江市三眼塘镇某超市。李某、莫某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沅江市公安局责令李某、莫某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分别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陈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刘某处购进价值 109040 元的烟花爆竹制品销售,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 30000 元。2024 年 1 月 11 日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某取保候审并扣押陈某烟花爆竹制品 640 件,同年 4 月7 日,陈某因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构罪免于刑事处罚)。刘某知其经营的益阳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已于 2021 年过期,仍从三家烟花鞭炮公司采购烟花爆竹制品,并于2023 年11月23日将价值109040元的烟花制品销售给陈某。经营期间,刘某非法获利 20000元。2024 年 1 月 13 日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某取保候审并扣押刘某烟花爆竹制品 4970 件。同年 4 月 7 日,刘某因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构罪免于刑事处罚)。陈某、刘某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因其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由沅江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陈某、刘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沅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陈某、刘某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陈某、刘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对陈某处罚款 34000 元,对刘某处罚款 30000 元。


  本案中,烟花爆竹产品属于危险爆炸物品(危爆品),从事与烟花爆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危爆品一般指能发现化学性爆炸的物品(如火药、炸药、烟花爆竹等)。这类物品在外界的作用下(受压、受热、撞击、移动、静电等),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飞散性物质、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迅速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私自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尤其是无证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仓库安全设施简陋,消防设备不符合标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安全意识薄弱。种种隐患的存在,直接威胁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公众亦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烟花爆竹门店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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