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斩断非法烟花链,守护公共安全
发布时间:2024-05-28 16:50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本期案例|高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



案情回顾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17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某粮站进行安全检查,在该粮站内的3个废弃仓库中查获3950箱烟花、2330件鞭炮。经查,粮站废弃仓库内所存烟花鞭炮系高某所有,且高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据悉,2022年12月,高某以每年租金2.78万元的价格获得了泥江口镇某粮站内仓库的租赁使用权,并于2023年下半年起,陆续从多个生产厂家购进价值150万的烟花爆竹储存在租用的仓库中,进行非法销售营利。至被查之日,高某已非法销售价值130万元的烟花爆竹。

法律适用



高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月19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至益阳市公安局。当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高某以涉嫌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侦查。与此同时,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线索核查处理规定》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产品溯源规定》,核查了高某37个下游经营门店,并对其中21处下游经营门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本案涉案人员不仅违法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且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储存点环境复杂、人员密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有效截断了烟花爆竹非法经营销售链条,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还对非法经营者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法治提示



1、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纪守法,不购买来历不明的烟花爆竹,不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2、不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3、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0737-29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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