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谌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编者说:烟花爆竹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8日,接群众举报,安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对城南区南田新村19栋(城埠北街140-154号)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城埠北街140-154号门面内存放各类烟花爆竹产品550箱。经调查核实,该烟花爆竹产品系安化县田庄乡湘岩村谌某所有。谌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通过非法渠道从外地购买烟花爆竹进行非法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550件烟花爆竹进行了查封扣押。2023年1月28日,安化县应急管理局对谌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适用
经查实,谌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烟花爆竹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经依法拍卖,所得款项2.4354万元上缴国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26000元。
法治提示
1、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纪守法,不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不购买来历不明的烟花爆竹,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2、不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3、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0737-290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