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灰山港镇“8·31”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
目 录
一、事故相关情况······························4 页
(一)货运基本情况····························4 页
(二)车辆基本情况····························4 页
(三)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6 页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6 页
(五)车辆装载情况····························7 页
(六)事故道路情况及道路交通环境············8 页
(七)天气情况································ 8 页
(八)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8 页
(九)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履职情况···········12 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13 页
(一)事故发生经过····························13 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14 页
(三)死亡人员情况····························14 页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4 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15 页
(一)事故直接原因····························15 页
(二)事故间接原因····························15 页
(三)事故性质································15 页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6 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6 页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6 页
(三)建议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处理的人员17 页
(四) 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17 页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20 页
(六)其它处理建议····························21 页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22 页
六、附件·······································25 页
附件1: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附件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附件3: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表
附件4: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表
桃江县灰山港镇“8·31”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31日17时37分许,在G234线桃江县灰山港镇河溪水村神仙坳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将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与停靠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碰撞及与前方行驶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追尾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普通二轮摩托车上3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67.0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处理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并严肃处理,要从中吸取教训,严厉整治货车超载、摩托车违章载人等顽瘴痼疾,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安委办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要求,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的桃江县灰山港镇“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道安委副主任杨禄仁担任,桃江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养护中心、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等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该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桃江县灰山港镇“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货运基本情况
位于桃江县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园的湖南润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格公司)总部办公大楼基建工地因修地下车库开挖地基及场地平整,需外运渣土6000多吨。2021年8月中旬,该公司向桃江县城管局提交渣土外运申请,并与渣土运输公司湖南诺亚水陆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公司)口头协议,由润格公司负责挖机装车,诺亚公司负责车辆外运,运费14元/吨。以桃江县万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矿业)名义送到湖南桃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水泥)作水泥配料。8月29日,诺亚公司开始组织车辆运送,因公司车辆不够,诺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鹏安排刘繁召集社会车辆(包括湘H58287)参与运送,运费10元/吨(诺亚公司得利4元/吨),8月30日,17台车共运51车,其中湘H58287运4车;8月31日,14台车共运42车,其中湘H58287运4车。
(二)车辆基本情况
1.湘H58287“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HFC3310KR1LT,发动机号1614C040191,车辆识别代号LJ13R6EH1E3309076,出厂日期2014年4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5月16日,使用性质“货运”。2021年5月14日,在益阳桥南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依据国标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对机动车的钢板弹簧片数没有明确的要求)。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车辆交强险,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至 2022年5月29日。登记所有人为黄伍,2017年6月,黄伍将车转让给余先德、周自然,未过户,2020年6月,余先德、周自然将车转让给刘徐亮,2020年7月,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所有人变更为刘徐亮,2021年5月,刘徐亮将车转让给文加伍,未过户,实际所有人为文加伍。该车近三年有11条违法记录已处理,车辆状态正常。
2.粤Y38Y19“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BH7181PAZ,发动机号EW297720,车辆识别代号LBECFAHC2EZ132144,出厂日期2014年11月17日,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月30日,登记所有人为邓雪凡,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止于2023年1月31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200万元。该车近三年有1条违法记录已处理,车辆状态正常。
3.湘H18539D“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LCK6826EVG3A1,发动机号MEK16519060145,车辆识别代号LDYECS747K0006386,出厂日期2019年7月16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8月5日,登记所有人为桃江县城乡客运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交客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8月31日,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200万元,保险有效期至 2021年08月26日。该车近三年有1条违法记录已处理,车辆状态正常。
4.湘HFB197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型号HJ125-27,发动机号LC6PCJA96K0018106,车辆识别代号LC6PCJA96K0018106,出厂日期2019年9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月12日,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孟运忠,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止于2023年1月31日,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至 2022年1月11日。该车无违法记录,车辆状态正常。
(三)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文加伍,湘H58287“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57岁,桃江县石牛江镇黄泥田村村民,准驾车型为B2,2008年3月初领证,驾驶证状态正常。
2.邓雪凡,粤Y38Y19“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男,48岁,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村民,准驾车型为A2,2004年2月初次领证,驾驶证状态正常。
3.丁亮,湘H18539D“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33岁,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村民,准驾车型为A1,2010年4月初次领证,驾驶证状态正常。
4.孟运忠,湘HFB197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54岁,桃江县灰山港镇檀树村村民,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2012年8月初次领证,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对文加伍、丁亮、邓雪凡3名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三人检测结果均为“0”。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湖南省西正司法鉴定所对湘H18539D大型普通客车、湘HFB197普通二轮摩托车、湘H58287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对湘H58287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肇事前行驶速度鉴定,对4台事故车辆的碰撞过程及与二轮摩托车上人员的接触情况进行鉴定分析,其鉴定意见为:
1.送检车辆湘H18539D大型普通客车经检验该车照明信号装置、转向系、制动系未见异常,符合车辆技术标准,行驶系不符合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2.送检车辆湘HFB197二轮摩托车经检验该车除事故碰撞损伤外,照明信号装置、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见异常,符合车辆技术标准。
3.送检车辆湘H58287重型自卸货车照明信号装置、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车辆技术标准要求,转向系未见异常,车辆外廓尺寸及底盘钢板不符合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4.送检车辆湘H58287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0km/h。
5.该事故形态分析为:2021年8月31日,文加伍驾驶湘H58287重型货车沿桃江县桃花江镇往灰山港方向行驶至桃江县灰山港神仙坳下坡时,由于车辆超载又制动不合格,车辆在惯性的作用下,无法制动停车,导致车辆右侧与湘HFB197二轮摩托车后左侧碰撞,致使骑车人与搭乘人跌落,湘H58287重型货车车辆底盘部位推着骑车人与搭乘人继续向前运动,随后挫压,保险杠与中网推着摩托车和停在路边的粤Y38Y1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由于小型轿车的运动轨迹发生了变化,摩托车从粤Y38Y19小型轿车后面脱离,再次往前运动,摩托车前轮、减震器部位与湘H18539D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角发生碰撞。湘H58287重型自卸货车继续前行至停止。
(五)车辆装载情况
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实:该车总重量为81.64吨,行驶证登记整备质量为14.82吨,核定载质量为16吨,该车装载66.82吨,因此,该车的实际超载重量为50吨
(六)事故道路情况及道路交通环境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G234桃江县灰山港镇河溪水村神仙坳路段(G234线K2168+600),事发路段呈南北走向,北往桃江县方向,南往灰山港镇方向,沥青路面,平直、干燥,地面标线清晰,限速60km/h,双向各有一条机动车道与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3.8米,非机动车道宽1.0米。
事发路段益阳市公路养护中心2021年9月20日出具《关于桃江县灰山港镇G234线K2168+600处公路状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其结论为:事故发生地公路路面破损、平整度等符合《公路沥青砼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5142-2019)的要求,路线最大纵坡等线形指标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的要求,交通标志、标线等交安设施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要求。
(七)天气情况
2021年8月31日16-18时,桃江县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八)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诺亚公司基本情况
诺亚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贺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79473745XH,住所为桃江县鲊埠回族乡鲊埠社区一里街118号,注册资本贰仟零捌万元整;营业期限为2006年11月28日至2036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为长江干线及支流普通货船运输;普通货运;矿产品、建筑材料销售;煤炭、焦炭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2月8日,公司获桃江县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湘交运管许可益字430922003788号,有效期至2022年2月7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19年7月,经桃江县政府招投标取得参与县城渣土运输资格,桃江县城管局颁发《渣土运输资格证》,有效期3年。诺亚公司共有7台渣土运输车,在运输车辆不够时,就请社会车辆参与运输,其中湘H58287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31日一直在诺亚公司参与运输。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贺鹏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但实际是公司制度全由法定代表人贺鹏从网上下载,制度中涉及的部门均未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也由贺鹏安排,相关当事人并不知情,没履职,也没获取相应报酬。公司业务主要为水上运输和陆上运输,水上运输业务由公司副总经理罗国安具体负责,陆上运输(渣土运输业务)由贺鹏全权负责,罗国安既不参与管理,也没从中分红。
经查,诺亚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制度的建立不符合公司实际、形同虚设,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召集使用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参与公司运输业务,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参与运输的社会车辆司机组织培训教育,对公司所有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发现和督促不力,车辆带故障上路运输的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和制止不力。事故发生后未积极参与救援和善后处理。
2.润格公司基本情况:
润格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益阳市桃江县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7E7630,注册资本壹亿捌仟捌佰万元,法定代表人周义辉,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27项。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润格公司建立有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公司为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2019年7月17日,润格公司迁往桃江县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园,在桃江总部经济建设公司总部办公大楼前期“三通一平”过程中,公司未安排专职安全员,临时聘请现场管理人员,无相关资质,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对外运页岩业务未加强管理,导致源头管理失控。
经查,润格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在桃江总部经济建设过程中源头管理不到位,建筑垃圾外运未按要求签订相关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没有制定货物超载超限源头治理的管理措施,现场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为擅自改装车辆装载货物,没有检查进场运输车辆安全,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南方水泥基本情况:
南方水泥成立于2010年9月2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法定代表人吕文斌,总经理王一之,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注册资本肆亿贰仟壹佰捌拾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5617437012,,有效期至2040年9月28日,经营范围为水泥、熟料及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纸袋加工;石灰石开采等。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南方水泥行政人事部,下设门卫保安室,负责对进出车辆的管理,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拒绝超载车辆进入厂区。生产技术部,负责地磅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票据打印及数据管理。南方水泥建有4台智能电子地磅,有2台智能电子地磅没设定限载程序,没开通监控,也没按规定与县治超办联网,造成货运源头不能有效控制超载超限行为。
经查,南方水泥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签订采购合同时对供货商条件审核把关不严,未落实货运源头企业“四包一”责任,未将供货运输车辆超载情况通报供应商,未严格按公司制度对超载车辆和供应商进行处理。未对进厂货运车辆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4.万鸿矿业基本情况
万鸿矿业成立于2017年2月2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LCDL24F,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有效期至2047年2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杨光强,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板岩开采、加工、销售;砂岩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运输等。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2020年5月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主管部门收回,公司停产一年多,生产、管理人员已解散,设备已拆除。实际上目前该公司已成空壳公司。
经查,万鸿矿业法定代表人杨光强同意接收润格公司的页岩,未签订购销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没有掌握润格公司将页岩运输承包给诺亚公司情况,也没到南方水泥了解运输车辆超载情况,对公司所承包的页岩销售业务及货物运输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
5.桃江县浮邱山崔志强货箱厂
该厂注册时期2019年11月29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桃江县浮邱山乡新桥村村委,经营者崔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R0Y4239,经营范围为电焊、水箱、水刹维修服务、配件零售。
经查,该厂于2020年8月未取得交通部门的维修资质为湘H58287重型货车加装货箱栏板(挡板)及顶棚(环保盖)。其涉嫌未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并擅自改装机动车。
6.长沙左文机械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9月29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宁乡市双凫铺镇双凫铺村朝阳组,法定代表人左国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3447572935.注册资本壹佰玖拾万元整,有效期2064年9月28日,经营范围为机械加工、铁艺加工;货箱制作;汽车修理;汽车配件销售。
经查,该公司未取得交通部门资质制作一个货箱于2021年5月出租给文加伍一个星期,为湘H58287重型货车替换车厢年检过关。
(九)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1.桃江县交通运输局:县治超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超限检测站和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严格落实“一超四究”制度。对超限超载行为执法不力,未严格落实“一超四究”制度;对擅自改装车辆的维修企业处罚不力;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核发道路经营许可证把关不严,对货物源头企业监管不力。
2.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治超办成员单位,渣土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负责城市道路超限治理,监管渣土运输车超限运输行为的职责。未对辖区内润格大厦建设工程的渣土运输进行监管,导致渣土运输车辆超载运输,未对核发渣土准运证的企业和车辆进行有效的运输安全监管。
3.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治超工作成员单位,负责公安机关承担的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流动联合治超,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改拼装车辆。参与流动治超工作不力,对事故摩托车超员驾驶且乘员未戴头盔问题查处不力,对改拼装车辆查处不力,
4.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货运源头管理不到位,未对引进的润格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签约入驻的企业安全监管不力。
5.灰山港镇人民政府: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监管不力,未严格落实货运源头企业“四包一”责任,道路顽瘴痼疾整治力度不够,对国省干道路面整治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责任未压实。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31日16时50分许,文加伍驾驶湘H5828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桃江县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园润格大厦建设工地装载建筑垃圾,送往桃江县灰山港镇南方水泥公司。17时37分许,途经桃江县灰山港镇河溪水村神仙坳路段(国道234线2168公里+600米)时,遇同向行驶的湘H18539D大型普通客车及湘HFB197二轮摩托车,因货车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在下坡路段制动失效,导致货车撞倒二轮摩托车后,又撞到停靠路边的粤Y38Y19小型轿车,小型轿车又撞到靠边的大型普通客车。造成摩托车上3人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益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陈竞,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瞿晏平赶赴现场亲自指挥调度,省交警总队率工作组到事故现场指导,桃江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公安、应急 、120急救中心等部门先后赶到现场,迅速开展现场救援、交通指挥疏导等。19时50分,事故现场救援基本结束,交通秩序恢复正常,无车辆滞留,未造成交通中断和拥堵,未发生次生事故。
市、县、镇三级政府快速救援,认真应对舆情,妥善安抚家属,通过多方协调,3名死者已安葬,无负面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三)死亡人员情况
1、孟运忠,男,54岁,桃江县灰山港镇檀树村村民,湘HFB197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2、杨花元,女,48岁,桃江县灰山港镇檀树村村民,系孟运忠妻子,搭乘湘HFB197二轮摩托车。
3、刘瑾,女,4岁,桃江县灰山港镇檀树村村民,系孟运忠外孙女,搭乘湘HFB197二轮摩托车。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湘H58287重型货车车损约0.1万元,粤Y38Y19小型轿车车损约2.7万元,湘H18539D大型普通客车车损约0.1万元,湘HFB197二轮摩托车车损约0.15万元,合计约3.05万元。3名死者孟运忠、杨花元、刘瑾的死亡赔偿金均为88万,共计267.0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文加伍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行车时注意力不集中,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无法制动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邓雪凡违反规定占用有效路面临时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落实货运源头企业“四包一”责任,对超限超载车辆把关不严,召集使用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参与运输业务,为擅自改装车辆装载货物,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力,未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没有检查运输车辆带故障上路。
2.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对运输企业和参与营运的车辆的安全准入把关不严,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非法改装车辆进入道路运输行业从事货物运输,为道路运输安全埋下事故隐患,对非法改装车辆查处不力,对超限超载运输没有严格落实“一超四究”制度,对摩托车超员驾驶且乘员未戴头盔问题查处不力
3.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货运源头企业“四包一”责任,隐患整治不到位,道路顽瘴痼疾整治力度不够,对国省干道路面整治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责任未压实。
以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桃江县灰山港镇“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涉嫌交通肇事罪
文加伍,男,57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贺鹏,男,45岁,诺亚公司法定代表人。1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23日,批准取保候审。
(2)刘繁,男,41岁,诺亚公司车队队长。1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23日,批准取保候审。
以上2人待《桃江县灰山港镇“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再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周义辉,男,润格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制定货物超载超限源头治理的管理措施,没有督促、检查进场运输车辆安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一之,男,南方水泥总经理,货运源头企业“四包一”责任人,未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力,督促、检查进厂超载车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杨光强,男,万鸿矿业法人代表,安全投入不足,未能使公司证照有效顺延,未签订货物运输的安全协议,未对车辆运输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处理的人员
1.王瑞新,男,南方水泥采购部部长,违反公司内部采购规定,没有认真核对供应商资质,没有将供货运输车辆超载情况通报供应商,没有严格按公司制度对超载车辆和供应商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制度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2.王骄阳,男,南方水泥生产部副部长,智能电子地磅没有全部设定限载程序,没按要求与县治超办联网,对地磅日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制度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3.卢敏怀,男,南方水泥行政人事部协调主管,未对进厂车辆驾驶人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制度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
1.刘毅,男,汉族,湖南桃江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2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5月至今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第九中队中队长。对灰山港镇辖区内的超限超载行为执法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且在发现有车辆违法超载行为后,未严格落实“一超四究”制度,未对货物源头企业进行监管处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蔡鹏飞,男,汉族,湖南桃江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21年6月至今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第八中队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路段的超限超载行为执法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郭玉峰,男,汉族,湖南桃江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今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第二中队中队长。对辖区路段超限超载行为执法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吴国光,男,汉族,湖南桃江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1月份至今任桃江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与执法。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5.方银飞,男,汉族,湖南桃江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2021年1月至今任桃江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不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要求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提醒谈话处理。
6.曾俊钦,男,汉族,湖南桃江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20年2月至今任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三中队中队长,具体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对货物源头企业监管不力,对渣土运输车辆没有做到管业务管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李宇红,男,汉族,湖南桃江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9年3月至今至今任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没有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监管要求,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8.李庆华,男,汉族,湖南桃江人,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19年3月至今任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渣土运输行业日常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提醒谈话处理。
9.苏跃军,男,汉族,湖南桃江人,本科学历,桃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综合指导中队民警,桃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派至县治超办的负责人。落实治超工作不力,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0.莫劲松,男,汉族,湖南桃江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桃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灰山港中队中队长。对事故摩托车超员驾驶且乘员未戴头盔问题查处不力,对改拼装车辆查处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1.江波,男,汉族,湖南桃江人,2017年6月至今任桃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摩托车超员驾驶且乘员未戴头盔问题查处不力,对改拼装车辆查处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提醒谈话处理。
12.陈静宜,女,汉族,湖南桃江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8年4月至今任桃江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对湖南润格大厦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3.文彬,男,汉族,湖南桃江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19年3月至今任桃江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委委员、副主任。对引进企业湖南润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4.高轲,男,汉族,湖南桃江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21年2月至今任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南方水泥“四包一”责任人。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超限超载工作存在的问题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力,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5.吴国春,男,汉族,湖南桃江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20年4月至今任灰山港镇副镇长,南方水泥“四包一”责任人。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6.刘德良,男,汉族,湖南桃江人,中共党员,2020年1月至今任灰山港镇河溪水村村委委员。南方水泥“四包一”责任人。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超限超载工作存在的问题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力,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曾小平,男,汉族,46岁,湖南桃江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20年10月至今任灰山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政府工作。组织全镇开展道路顽瘴痼疾整治工作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提醒谈话处理。
18.郭洪涛,男,汉族,49岁,湖南桃江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20年7月至今任灰山港镇党委书记,主持全盘工作。组织全镇开展道路顽瘴痼疾整治工作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给予提醒谈话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诺亚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制度的建立不符合公司实际、形同虚设,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召集使用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参与公司运输业务,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参与运输的社会车辆司机组织培训教育,对公司所有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发现和督促不力,车辆带故障上路运输的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和制止不力。事故发生后未积极参与救援和善后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润格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在桃江总部经济建设过程中源头管理不到位,建筑垃圾外运未按要求签订相关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没有制定货物超载超限源头治理的管理措施,现场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为擅自改装车辆装载货物,没有检查进场运输车辆安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南方水泥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签订采购合同时对供货商资质审核把关不严,未落实货运源头企业“四包一”责任,未将供货运输车辆超载情况通报供应商,未严格按公司制度对超载车辆和供应商进行处理。未对进厂货运车辆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其它处理建议
1.桃江县浮邱山崔志强货箱厂,涉嫌未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超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擅自改装机动车,建议移送桃江县交通运输局处理。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线索移交桃江县纪委监委另案处理。
2.长沙左文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交通部门资质,制作一个货箱于2021年5月出租给文加伍一个星期,为湘H58287重型货车替换车厢年检过关。建议将其违法问题移送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3.邓雪凡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桃江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给予处理。
4.建议责成桃江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桃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桃江县城管执法局,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桃江县经济开发区、桃江县灰山港镇人民政府向桃江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
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桃江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重视不够、整治不力、效果不佳等问题,根据《益阳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通报提醒约谈挂牌督办制度》,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桃江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挂牌整治,时间为6个月。同时针对灰山港镇1-10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综合排名靠后,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灰山港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挂牌整治,时间为6个月。桃江县人民政府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是灰山港地区的超载超限严重的问题,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开展自查自纠,要设立固定治超站和流动治超相结合的措施,严格执行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遏制在萌芽中,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
事故涉及的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一律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进一步强化货车超载的源头治理
各部门要定期研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结合辖
区交通安全形势,重点围绕强化分析研判、严查重点违法、加强源头管理、强化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整改工作。把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运输车治超工作列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装载源头企业落实合法装载主体责任,挤压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生存空间。
(四)要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大巡防大管控大整治
加强国、省、县道重点道路的动态交通管控,加大安全投入,利用科技手段,使用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来检测过往货运车辆,增加执法力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路政等执法力量要下沉到路面一线,加大巡逻密度,整治违法占道,严查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运输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本地居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问题,要组织所属镇(街)、村(居)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尤其是充分发挥“两员两站”交通劝导职能,加大对农村公路沿线村庄、村民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并强化对机动车不按标线规范行驶,非机动车、摩电车辆超载、超速、逆行和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劝导力度,有针对性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