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川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8-22 17:15 作者: 来源:市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益)安监罚〔2017〕Z21号

被处罚单位:            桃江县川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县明山头镇护丰村十三组           邮政编码:  4132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岳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607375293

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号仓库存放有64件“钛雷”小型组合烟花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经现场勘验,其单筒内径45m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5953-2015)第5.4.4.1条第3项规定单个筒体内径≤30mm的要求,1号仓库存放有123件未及时销毁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1: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11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2: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11日对你单位仓库存储货物的勘验笔录;

证据3:现场照片(6张照片分别证明2号仓库内有64件“钛雷”小型组合烟花单筒内径45mm;1号仓库内存放123件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其中浏阳科信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富甲天下”48件、“雪景”20件,临湘市桃林花炮厂生产的“好运雷”15件,“喜事连连”、“银河之最”、“福炮如意”、“富贵祥和”、“富贵雷”5种40件);

证据4:你单位提供的2017年4月10日的售货单据。

证据5:对你单位总经理岳建的询问笔录;

证据6:对你单位安全管理员郭雪光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1、2、3、5、6证明你单位一、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证据1、2、3、4、5、6证明你单位二、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以上行为“一”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5953-2015)第5.4.4.1条第3项,小礼花单个筒体规格,C级:内径>20mm,≤30mm,主体高度小于等于300mm,壁厚≥2.0mm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安监罚告〔2017〕Z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安监听告〔2017〕Z05)号,依法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收到以上文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减轻处罚,你单位收到限期整改指令后,积极进行整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单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行为“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二”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合并作出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益阳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赫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7年5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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