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美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市碧云加油加气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8-22 17:14 作者: 来源:市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益)安监罚〔2017〕Z10号

被处罚单位:     湖南省新美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市碧云加油加气站

地  址:     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银城大道           邮政编码:  4130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炎兵 职务:  站长   联系电话  18627372718

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将油罐区消防沙配备不足、加油岛两端未按规定设置防撞柱等隐患记录),2017年5月4日调查询问时发现你站主要负责人(站长)张炎兵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已于2017年4月24日到期。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1:2017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2:现场照片(证明你站西部、中部加油岛两端未设置防撞柱);

证据3:你单位提供的《赫山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复印件,记录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4月10日;

证据4:对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张炎兵的询问笔录;

证据5:对你单位副站长陈实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一、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证据4、5证明你单位二、危险物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以上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安监罚告〔2017〕Z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安监听告〔2017〕Z10号),依法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收到以上文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减轻处罚,且你单位收到限期整改指令后,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合并作出对你单位罚款二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益阳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赫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7年5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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