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丰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8-22 17:10 作者: 来源:市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安监罚〔2017〕Z16号

被处罚单位:             益阳丰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     桃江县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413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建治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89363288

经营范围:运动休闲鞋、服装及橡胶鞋底的生产与销售,鞋材加工,鞋类代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附件目录第(七)5项,制鞋业职业危害风险“严重”。

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要求到安监部门备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序号二(七)5项,制鞋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你单位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责令你单位2017年5月6日前整改到位。2017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单位对以上隐患未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6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益安监管责改〔2017〕H009号);

证据2: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5月10日对你单位的整改复查意见书(益安监管行复查〔2017〕H009号);

证据3:对你单位副总经理王朋的询问笔录;

证据4:对你单位后勤主管黄炬的询问笔录;

证据5:对你单位安全员谭树林的询问笔录;

证据6:现场照片(3张照片说明你单位工艺现状);

证据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为运动休闲鞋的生产、加工。

以上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一、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要求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据1、2、3、4、5、6、7证明你单位二、逾期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以上行为“一”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安监应急〔2011〕66号)第十九条“省属以下企业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市州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5日向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安监罚告〔2017〕Z0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知书(益安监听告〔2017〕Z16号),你单位于2017年6月6日收到(由你公司黄炬签收),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陈述,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并在收到限期整改指令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到安监部门备案,已与第三方签订职业卫生服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符合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条件。

以上行为“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应急预案已完成备案,有免予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以上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合并作出对你单位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益阳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赫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7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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