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局机关制定了《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十条措施》,并经2025年第4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办〔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益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十条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特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十条措施。
一、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和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承办机构等内容,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完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建立重大执法案卷研讨机制,定期召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研讨会,切实解决执法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严格规范涉企检查频次。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优化检查数量和频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涉企检查要求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内除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外,其他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设定检查频次上限,对列入重点检查的企业不得超过四次,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企业不得超过两次,对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其他企业不超过一次,检查频次设定之外的监督检查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事项,应尽可能合并进行,避免重复检查。
三、严控各类重点专项检查。重点时段检查和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实行一事一报,明确检查对象、时间、内容,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台帐备查。重点时段检查和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涉企检查备案要求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议事协调机构不具体实施重点时段检查和专项检查,但可协调推进,具体检查由重点时段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
四、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实施行政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批准,并按要求进行涉企检查备案。计划内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在入企检查前通过湖南营商码“扫码入企”,计划外确需入企检查的,扫码入企检查完毕后于次月5日前向市优化办报备案资料,并说明原由。实施行政检查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涉企检查备案表,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五、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和方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和决定前的法制审核,主动前移监督关口,及早纠正和预防行政执法不当行为的发生。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线上监督和线下监督。进一步完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法制审核工作。
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精准执法、精准普法;及时修订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和从业人员关键岗位,将每一次执法检查作为一次普法宣传的过程,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时更新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并积极适用。结合本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公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严格执行,统一裁量尺度,坚持过罚相当,避免“小错重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中,详细阐述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裁量权基准适用等情况,增强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应急业务大讲堂”、如法网、应急管理干部网络学院等平台,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每年定期举办行政执法技能比武,着力打造一支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的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资格监管,严格要求“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
八、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企业信用情况,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和运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1的失信企业修复信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及五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积极实施企业自我检查。
九、强化数字化技术赋能。全面应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强化智能应用,确保执法人员人手一台行政执法记录仪和执法终端,切实增强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法规、执法动态和典型案例等信息,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十、强化执法监督问责机制。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对于涉企行政检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