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市煤炭企业征收煤炭价格 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煤监发[2011]17号
益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市煤炭企业征收煤炭价格
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化县煤冶局、桃江县煤行办,各煤矿: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为物价部门,安化县煤冶局、桃江县煤行办,负责安化县.桃江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二、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票据由安化县煤冶局、桃江县煤行办在省局领取并负责管理。
三、安化县煤冶局、桃江县煤行办须将计划分解到月,实行一矿一票直接向煤矿征收,在每月10日前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不上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将提请市财政局从转移支付中扣缴,并提请市监察局对截留、挪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目前的生产情况.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40万吨任务分2个阶段实施:
1、2011年10月-12月底 桃江煤行办按2万吨征收,安化煤冶局按8万吨征收;
2、2012年元月-
安化县煤冶局、桃江县煤行办,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完成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并及时将征缴情况上报市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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