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3 10:22 作者:市安委会 来源:益阳市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安发〔2016〕9号

益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益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益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益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4月29 日

 

益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8·12”事故和“4·22”事故教训,4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紧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对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4月24日,省安监局发出通知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经请示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现结合益阳实际制定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扎实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各区县(市)安监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情况,督查企业建立出入库登记和核查制度,如实登记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要严格加强监管,将本地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经营、储存企业及使用的化工医药企业作为安全监管计划(增加或调整)执法的重点对象,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不具备法定资质、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二)继续开展油汽及危险化学品罐区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专项整治。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及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湘安办函﹝2015﹞65号)要求,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区县(市)安监部门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搬迁、关闭措施;督促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进行自动化改造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工作;对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质量达标。督促可燃液体储罐按照标准工艺的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经核算确需单罐单堤的,应认真落实到位。

质监部门要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仓储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危化品仓储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查无办﹝20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整治无证储存甲醇和醇基燃料油行为;危化品零售门店超量或混存相忌危化品行为;加油站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长期运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等问题;汽柴油非法仓储点和流动加油车;危化品带储存经营企业超量储存危化品、超许可范围储存危化品等行为;危化品未带储存经营企业(“纯贸易公司”)非法储存危化品等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安监、商务、质监等相关部门参与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停止用电,切断应急救援以外的所有供水,并按“四个一律”查处到位。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深入开展化工医药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生产整治。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大化工医药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化工医药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操作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医药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三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四是继续开展化工医药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对应办理却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应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却未备案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五)立即开展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特殊作业的安全生产专门整治。一是县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环节重大危险源再次摸底排查、完善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安监部门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内设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二是重点加强停产半停产企业安全监管。因企业经营、市场变化等原因自主停止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含有关部门采取执法措施而停止生产的企业),要分类分级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停产1个月以上的,应将停产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停产方案后应及时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注明停止生产期限(不超过6个月)和复产验收要求。停产6个月以上的,原接报部门要在期满前10天赴现场复查,并重新下达执法文书延长停止生产期限(不超过6个月),同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工业供电。三是严格规范企业厂区内化工工艺研发行为。科技、教育、投资等主管部门已经批准(含核准、备案或其他形式批复)为科研、实验、试验的企业厂区内研发项目,要督促项目批准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谁审批,谁负责”监管责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在生产经营厂区内从事化工工艺研发活动;企业不得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经营,更不得假借经营许可从事生产行为。四是落实试生产环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进行试生产前,必须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场检查指导确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参与试生产方案审查,同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认可。五是加强开停车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经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要严格执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六要持续认真开展动火等特殊作业专项治理。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深入开展以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为重点的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特殊作业的依法处罚,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六)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配合,按照益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中整治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监管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益安办发〔2016〕6号)要求,抓好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重点整治非法承运危险物品的行为,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物品行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问题及道路运输危险物品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单通报给同级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并定期提出切实有效的监管意见建议;要对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并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依法查处涉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企业消防队伍建设,开展防火应急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三、整治时间

2016年4月至10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检查。集中整治行动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部门多,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当起牵头部门的职责,协调各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检查,要切实加强部门的协调联动,不走过场。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管执法。本次集中整治行动要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组织保障。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本行业、本系统迅速行动起来。市安委办分别于2016年6月和10月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市)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部署不及时,措施不过硬,成效不明显的,要采取通报批评、警示约谈、事先追责等措施。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县(市)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监部门要分阶段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报各区县(市)安委办,各区县(市)安委办汇总情况分别于2016年6月18日、8月18日和10月18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办。

联系人:杨瑜芬       联系电话:18173708101

电子邮箱:46687095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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