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益)安监危化和烟花科罚单〔2021〕yysyzs3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辉达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计划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员工郭浩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准操项目:烟花爆竹储存作业,证号:T4309**************,有效期限:2017.12.07至2023.12.07,复审日期:2020.12)和陈胜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烟花爆竹安全作业,证号:T4309**************,准操项目: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有效期限:2017.12.07至2023.12.07,复审日期:2020.12)未按期进行复审,郭浩和陈胜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上岗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证据: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2、你公司提供的郭浩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4309**************)和
陈胜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4309**************)复印件各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桃江县辉达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与郭浩和陈胜签订
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
4、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一份;
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建强的《询问通知书》、
《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你公司员工郭浩的《询问通知书》、《询问笔
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你公司员工陈胜的《询问通知书》、《询问笔
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十一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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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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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