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告(市应急调查统计科公告〔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11-01 11:02 作者: 来源: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告

(市应急调查统计科公告〔20221号

1、益阳市资阳区茈赛汽渡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 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1000 元(伍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2、周德风,益阳市资阳区茈赛汽渡有限责任公司西岸码头安全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张美英,益阳市资阳区茈赛汽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杨恒武浙江康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巴南湖采区项目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周远喜,武汉吉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杨锋,武汉吉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益阳输煤运行项目部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暂停安全管理资格证叁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 14600元(壹万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7、曹剑,武汉吉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益阳输煤运行项目部副经理兼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12400元(壹万贰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8、吴松,益阳大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400元(壹万零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9、李建铭,益阳大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9600 元(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安化鑫顺钨钼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800000元(捌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1、陈长乐,安化鑫顺钨钼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公司安全员,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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