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6 10:44 作者: 来源: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

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是指湖南省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后,对其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能力的掌握程度,依法定程序进行考核、测试和认定的过程。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州、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湘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下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提供数据查询;按照应急管理部数据交换标准,上传有关数据至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和数据查询。

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统一的考试、缴费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缴费管理。

 

第二章  考务管理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考试受托单位”)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事务管理工作。

市州、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其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事务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教考分离”原则,各级考试受托单位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事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主要负责以下考试工作:

(一)组织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中央在湘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三)组织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和建设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省级题库;

(四)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市县应急管理局考试受托单位的考试工作;

(六)按照国家和湖南省考试标准、设施设备配备标准,测试和指导、监督全省考试点,负责省级考试点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考试计划审批工作;

(八)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的预算编制、收缴、考务费拨付和使用管理;

(九)负责核查处理考试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举报事项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十)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考试受托单位主要负责以下考试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三)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考试计划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考试点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本行政区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的预算编制、收缴和使用管理;

(七)负责考务人员的资格审查、聘用(聘请)、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考生档案的管理,管理和存储考试点考试视频录像;

(九)指导考试点安全保卫、疫情防控、后勤保障和监督执行考场纪律;

(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交办的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试点

 

第九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坚持合理布局、严格标准、高效便民、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每个市州、省直管县(市)原则上设一个考试点;确有必要的,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市州可增设一个考试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四大高危行业实操考试点由省应急管理厅认定,可以委托所在地考试受托单位组织考试。

第十条 考试点应当按照国家、湖南省考试标准、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及相关要求建设,同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科目安全生产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经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测试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可以交由本级考试受托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十四五”期间完成本级考试点建设。考试点不得作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培训场所。

第十二条 考试点应当接受考试受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实施考试的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考试点需改建、扩建、搬迁或其他考试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经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重新测试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  试题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统一考试题库。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

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安全生产实际,及时更新省级题库,并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 组卷应当遵守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组卷规则。考试试卷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十六条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试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标准执行。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标准执行,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过程要全程录像并按照规定保存入档。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遇到特殊情况(极偏远地区、保障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施工项目、不便离岗参考的特殊人员等)时,省级考试点以书面形式向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申请,市县级考试点以书面形式向属地考试受托单位申请,并报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同意,由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通过考核发证管理系统随机生成试卷,安排专人或者委托属地考试受托单位赴现场进行纸质试卷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操作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的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分;采取实物+仿真智能操作方式的,由系统自动评分并实时上传。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九条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考试不合格的,在成绩公布之日后60日内,由考试受托单位安排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或者技术培训。补考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延期补考的,由属地考试受托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受托单位,为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事务管理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报应急管理部备案,市县级考试受托单位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备案登记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机构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管理人员(收费员、票据管理员等)及联系电话、考务人员(监考员、考评员、巡考员)及联系电话、经费来源、考试点确定情况等。

本办法所称考试点,是指考试受托单位确定的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专门场所;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务管理制度由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受托单位制定,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中,考生、考务人员、考试点、考试受托单位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