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28 16:27 作者: 来源: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公布实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一、《条例》出台的意义

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制造毒品不可或缺的化学物质,加强管制非常必要,《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源头上堵截毒品制造、减少毒品的供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管制,可从源头上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失,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从而减少毒品的供应。二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1988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八八公约》),我国于1999年10月25日正式交存批准书,成为《八八公约》的缔约国。《八八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制定措施,管制《八八公约》附表中所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不仅承担了管制《八八公约》规定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义务,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还增加了几十种易制毒化学品,为国际社会的禁毒工作作出了贡献。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保护合法,打击非法。易制毒化学品不同于毒品,具有双重性,既广泛运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的日常生活,又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因此,管理易制毒化学品既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又要保护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

(二)提高效率,便民利民。《条例》中规定的公安机关在购买、运输环节许可(备案)申请办理的期限远远低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目的是缩短办证期限,方便人们日常生活需要。

(三)严格标准,禁止新设,限制个人。《条例》规定,申请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化工企业或药品企业。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三、《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的职责

按照《条例》规定,目前国内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涉及的主要部门有: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的管理,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侦查。

四、《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二)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三)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四)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五)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六)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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