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S00/2023-03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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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3-04-18 17:1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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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近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的理解和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规范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以及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湖南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二、制定过程
《规定》的起草工作2022年6月启动,在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22年9月初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10月10日发厅机关专业监管处室和14个市州应急局征求意见,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2022年第37次厅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2022年11月14日)起30日后执行。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总则、监督检查计划、执法分工、执法实施、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40条。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三是明确了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省每季、市每两月、县每月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本级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了应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二)监督检查计划。一是明确了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1日前发布;二是明确重点检查计划和一般检查计划的范围和频次;三是明确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概率。
(三)执法分工。一是规定了市县执法支队(大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内设处(科室)行使日常监管、行政检查、现场处置措施、下达整改指令以及复查等职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交由执法支队(大队)实施。省本级内设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二是明确了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组织的行业性综合行政检查,参与人员应当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并对各层次人员参与执法进行了规定。
(四)执法实施。一是对执法资格、执法着装、执法现场纪律进行了明确;二是对执法装备的携带和使用以及执法发现的问题整改督办、证据固定进行规定,明确了执法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三是规定案件移交的材料证据,明确了凡纳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法单位,执法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得移交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明确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明确了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效。对事故处罚适用减轻处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安法规定涉及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领域的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处罚的,规定了应急部门在实施处罚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五)执法监督。一是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执法监督综合工作以及执法监督措施;二是明确了列入法制审核的六种情形, 依法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三是明确了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最长不超过10日;四是规定了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示。
此外,规定了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选聘符合规定专业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技术检查员。规定了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
(六)附则。明确了工作规定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