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问责!益阳出台新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9 16:09 作者: 来源: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益阳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益阳市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该办法共有五章十九条,对工作目标、问责对象、实施单位、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六个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同时明确,责任追究实行溯源倒查机制,从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等环节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该办法明确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实施事前问责。其中,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线索收集、调查核实、问责建议,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线索收集、调查核实、问责建议,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线索收集、调查核实、问责建议,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范围分别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该办法对问责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工作不力、阻碍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形的,依本办法实施问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要求开展排查整治、未严格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未认真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未按程序受理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等情形的,依本办法实施问责;对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齐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要求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形的,依本办法实施问责。

该办法提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事前问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单独或合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书面检查,约谈、诫勉、警示,处分、通报,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问责方式。

该办法对具体问责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符合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调查程序,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报告,提交问责决定机关。对涉嫌违纪或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