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省安委办明确我省企业复工复产条件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2 11:09 作者:姚晓军 来源:市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企业复工复产条件:一是必须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向属地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书面报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相关应急部门备案同意)。二是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必须明确复工复产工作计划、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及自查自纠内容、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金属冶炼、危货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还必须最终经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监理等管理人员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到岗到位。四是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做好重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工作,完成职工健康监测、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工作;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在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还要自行组织力量严格检查并验收合格,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要对自查自纠验收结果严格审查把关并签字确认。凡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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